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279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西子灣分公司、陪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並提供該公司及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與原因事實欄所載金額不符)。
三、釋明請求債務人負共同給付責任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