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3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許立正 債務人柯以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3.0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4.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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