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就其對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提起之假釋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1號),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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