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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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陳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婉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於社交平台刊登道歉啟事。核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屬財產權涉訟事件,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香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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