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政敏 代理人 王政義 債務人 陳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麗真│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190000││││者,本金改按全│││元││││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即│││││││年息3.0701%)│││││││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加年息3%(│││││││即年息5.87%)│││││││計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麗真│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190000││││者,逾期利息改│││元││││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即年息3.0701│││││││%)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0│││││││%(即年息3.34│││││││92%)計收違約│││││││金。│└──┴───┴─────┴──────┴──────┴───────┘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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