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陳世亮
蔡添益 陳世宗 待查 陳世杰 待查 蕭榮棟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30,6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136元,原告繳納尚不足新臺幣23,9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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