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六號聲請人 高江河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勝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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