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64號聲請人 游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表┌─────────────────────────────────────┐│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周德旺 │台灣中小企│109年1月20日│151,563元│AE0000000│││││業銀行 土城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