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 被告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皓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以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保全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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