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壹零肆公
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104公克),經送鑑
定結果均判定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與 葉維浩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
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