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9號聲請人 曾玉麟 即債務人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相對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謝宜真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代理人 陳眉秀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聲請人現每月平均有新台幣(下同)2萬2,500元之薪資固定收入,此有其所提出之95年、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在卷可稽,應堪以認定。又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月1期,共96期、每期清償7,000元,合計共清償67萬2,000元,而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總額
134萬6,967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百分之50(672,000÷1,346,967=49.89%),然聲請人之上開收入,除負擔自己之生活必要費用外,尚需與其兄姊 曾元君曾玉芬 共同扶養渠等無收入而無法維持生活之母 林美吟 ,此有戶籍謄本、林美吟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參。又再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7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9,829元計算,聲請人所需負擔之生活必要費用為1萬3,105元(即本人9,829+母9,829×1/3),更遑論聲請人尚需與其前配偶共同負擔渠等兩名年僅9歲及7歲之幼子(分別於89年3月4日及00年0月00日生)之必要生活費用,此有其子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等在卷可考。
故聲請人所提出上開每月清償,7000元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其已盡其最大努力與誠意,且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蔡琬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金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