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458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丕炎 之繼承人、 楊樹木 之繼承人、 楊全 之繼承人、 羅泉 之繼承人、 陳烏英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送達地址為何?㈢提出103年至108年代繳地價稅計18400元之收據影本。
㈣提出被繼承人楊丕炎、楊樹木、楊全、羅泉、陳烏英與 鍾天貴 為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