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士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士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士榮因犯附表等3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民國100年7、8月間某日至100年11月25日」、「100年2月7日或8日至100年6月3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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