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17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克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7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陸克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之第1項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以共同見聞之地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之犯罪情節,惟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暨審酌其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職業、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7084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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