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7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782號

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被告 黃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82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永佳

書記官陳玉芬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起因病至原告醫院治療,迄今

尚積欠原告住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471元未清償,業據

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醫療費用欠款明細表、住院收據影本(調字

卷第11-13頁)為證,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9,4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3日(本院卷第1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芬

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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