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782號
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被告 黃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82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永佳
書記官陳玉芬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起因病至原告醫院治療,迄今
尚積欠原告住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471元未清償,業據
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醫療費用欠款明細表、住院收據影本(調字
卷第11-13頁)為證,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9,4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3日(本院卷第1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芬
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