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熊漢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二按月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萬肆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二按月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三八按月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參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三八按月計收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七八按月計收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七八按月計收違約金。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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