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華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43號聲請定應執行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紀載「(2罪)」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部分有誤寫之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