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哲瑜 法定代理人 林春月 被上訴人即被告 傅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