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游炳楠 被告 邱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