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五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於警訊中之白自。㈡證人 宋宗謀 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證詞。㈢扣押書、責任保管書、照片及電子遊戲機一台扣案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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