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地係在南投縣○○鎮○○里○鄰○○路○段○○巷○○號,非在本院轄區,債務人所提附卷之支付命令亦以該址定專屬管轄,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規定,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更生,顯係違誤,有聲請人於卷內所附之戶籍謄本可稽。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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