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0號聲請人 沈宗義 相對人 吳宗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新臺幣13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及票據號碼為TH475793、TH475785、TH475786號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屆期提示尚餘新臺幣130,000元元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已陳報就其中票據號碼為TH475793、TH475785、TH475786號之本票,相對人已償還,則聲請人就前開本票仍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即於法不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除前開應駁回部分外,其餘之聲請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9年5月21日30,000元109年9月21日109年9月21日TH475787備考編號001之本票准許金額為其中新臺幣10,000元002109年5月21日30,000元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TH475788003109年5月21日30,000元109年11月21日109年11月21日TH475789004109年5月21日30,000元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21日TH475790005109年5月21日30,000元110年1月21日110年1月21日TH47579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