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棋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 林祺文 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係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嗣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應撤銷原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