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12號聲請人楊一章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鄭琮錡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鄭琮錡所簽發,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1,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1年11月16日、101年11月14日,票號為TH381328、TH381327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2紙,發票人欄均為空白,僅受款人欄有相對人鄭琮錡之簽名,從形式上審查,相對人既未於本票發票人欄簽名,聲請人以之為發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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