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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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他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9號受裁定人即聲請人林O伶非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欣怡 律師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朱O福上列聲請人林O伶、林O玟與相對人曹O宗、朱O福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0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