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秩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字第157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5
月11日高鳳警秩字第09500000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5月5日下午7時18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簡清福 姦,代價新臺
幣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及證人簡清福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李承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