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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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法定代理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張綱維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培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秉彜 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睿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