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羿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零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貳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