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49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46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14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4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4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代表人 江澍人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曾富美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均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曾富美先後騎乘之車號000-000號、MFE-84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爰依如附表所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鍰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係以:伊均未收受如附表所示各裁決之舉發單,各該違規均僅應處以原舉發單所載之罰鍰數額,超過部分應予退還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可供參照。而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則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亦即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指異議人各次違規之裁決書,業已分別經原處分機關以郵寄方式送往異議人當時之戶籍地「新北市○○區○○街○○○號」,此有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書暨其送達證書、異議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查(院卷第7-17頁)。是依前揭說明,各該裁決書於如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均以民國記年)均已對異議人生有合法送達之效力,異議人若欲對該等裁定聲明異議,本應於各該送達日之翌日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始為合法。惟異議人遲至101年1月13日始將聲明異議狀交由原處分機關轉送本院而為本件聲明異議,有本件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可佐(院卷第5頁),是本件聲明異議顯逾法定之異議期間,而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法定異議期間經過後,始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瑕疵無從補正,均應予駁回。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附表原處分機關裁決一覽表┌──┬────────┬────┬────────────┬────────┐│編號│車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裁決書送達日期及│││原處分案號、││違規事實、│送達方式│││處分內容││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FOR-727、│98.04.20○○○區○○路與安樂路口、│99.03.04│││板監裁字第裁41-│07:31│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寄存送達)│││C00000000號、││型機器腳踏車、││││處罰鍰新台幣(下││第22條第1項第4款││││同)3600元││││├──┼────────┼────┼────────────┼────────┤│2│MFE-840、│97.06.21│桃園縣龜山鄉台一線16.4公│98.04.13│││板監裁字裁41-│14:48│里處、│(同居人代收)│││D00000000號、││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處罰鍰2000元││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第40條││├──┼────────┼────┼────────────┼────────┤│3│MFE-840、│97.07.12○○○區○○街○○○號、│98.08.17│││板監裁字裁41-│11:37│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寄存送達)│││CG0000000號、││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40││││處罰鍰2000元││公里以下、││││││第40條││├──┼────────┼────┼────────────┼────────┤│4│MFE-840、│98.05.21│板橋區縣○○道與館前西路│98.12.14│││板監裁字第│13:45│口、│(寄存送達)│││CG0000000號、││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處罰鍰1800元││駛、││││││第45條第1項第1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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