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白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攜帶附件所示全部資料至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附件所示全部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一、聲請人之父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二、聲請人有無需扶養人或受何人扶養?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扶養聲請人之義務人,請一併陳報其等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又若有扶養聲請人之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亦請提出扶養聲請人之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單。
三、聲請人全戶歷年之全部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四、列表說明聲請人自105年1月1日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五、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扶養聲請人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支票、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七、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有無保險契約?若有,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目前住所之房屋來源為何?倘有承租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租金給付明細,及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欄姓請勿遮蔽)。
十、聲請人並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聲請人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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