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8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4,7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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