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恩道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恩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恩道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