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1號債權人 邱士璋 債務人台灣上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長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前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其部分薪資乃掛名於案外人 劉富春 ,債務人亦應就該部分積欠薪資給付予伊,然債權人僅提出103年12月薪資明細表,亦無債務人任何可資憑定案外人劉富春薪資應由債權人受領字樣,難謂該薪資之債權為債權人所有,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