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陳興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陳興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民國99年3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一紙在卷可稽,債務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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