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張梨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參萬零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④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