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7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柯仲宜 債務人 吳新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新勇前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書約定。詎料債務人106年2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107,012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放款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12.51%之年息,暨自民國106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