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債權人 莊恩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唐震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權人請求標的㈠新臺幣5,360,000元,請確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㈡聲明是否有誤?(請具體提出就二
名小孩至成年所應給付之扶養費金額,並列出其計算式)並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㈢債權人於請求之原因事實㈢陳述: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所取
得之不動產,經雙方協議不動產之所有權歸屬於債務人;倘若不動產拋售後,債務人需返還債權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請確認是否請求該筆金額及利息,如是,請提出該筆金額釋明資料及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㈣請債權人就更正後之聲請金額另補提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㈤請提出債務人唐震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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