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原告 周雍茗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林宸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宸櫻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8月15日以「石材染色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017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林宸櫻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4項及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以100年2月22日(100)智專三㈢0600
6字第100201433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
6月1日經訴字第1000609991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