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莊順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