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宇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附表】┌─────┬───────────┬───────────┬───────────┐│編號│①│②│③│├─────┼───────────┼───────────┼───────────┤│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3日│104年12月19日│104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20號│105年度偵字第4210號、│105年度偵字第4210號、││案號│││第7444號│第744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7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實├──┼───────────┼───────────┼───────────┤│審│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9月14日│105年9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7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決├──┼───────────┼───────────┼───────────┤││日期│105年6月13日│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513號。│106年度執字第1017號(│106年度執字第1017號(││││編號②至⑨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②至⑨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④│⑤│⑥│├─────┼───────────┼───────────┼───────────┤│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7日│104年12月19日│104年12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210號、│105年度偵字第4210號、│105年度偵字第4210號、││案號││第4777號│第4777號│第477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實├──┼───────────┼───────────┼───────────┤│審│日期│105年9月14日│105年9月14日│105年9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決├──┼───────────┼───────────┼───────────┤││日期│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17號(│106年度執字第1017號(│106年度執字第1017號(│││編號②至⑨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②至⑨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②至⑨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有期徒刑9年確定)。│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⑦│⑧│⑨│├─────┼───────────┼───────────┼───────────┤│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23日│105年2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210號、│105年度偵字第4210號、│105年度偵字第4210號、││案號││第4777號│第4777號│第477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實├──┼───────────┼───────────┼───────────┤│審│日期│105年9月14日│105年9月14日│105年9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決├──┼───────────┼───────────┼───────────┤││日期│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17號(│106年度執字第1017號(│106年度執字第1017號(│││編號②至⑨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②至⑨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②至⑨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有期徒刑9年確定)。│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⑩│(以下均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日上午8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05號││││案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862號││││實├──┼───────────┼───────────┼───────────┤│審│日期│105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862號││││決├──┼───────────┼───────────┼───────────┤││日期│105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是││││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08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0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