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被告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被告 林瑩政
林泉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19,234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5筆土地)面積合計5781.4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200元=12,719,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936元。至訴之聲明第2至4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系爭5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陳梅英、林瑩政、林泉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