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於83年間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1月(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1131號),嗣經執行而於94年7月29日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至102年7月1日,又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刑人係屬假釋中之人犯,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現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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