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裁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裁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裁全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諶侑宏 住○○市○○區○○路00巷0號6樓
諶春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諶業錡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之3諶0錡(真實姓名詳卷)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偲瑜 住○○市○○區○○路00號15樓之6相對人即債務人 韓華民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十四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2年裁全字第24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唐明煌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