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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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票款請求權,聲請本院就債務人所有○○○鄉○○段太和小段275○○○鄉○○段719、000-0○○○鄉○○段872、875地號土地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70年度全字第43號准許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職權調閱70年度全字第43號、70年度民執字第46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與法相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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