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 林士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4月6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耿慧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虎記股份有限公司88-NB-000088110002虎記股份有限公司88-NB-000089110003虎記股份有限公司88-NB-000090110004虎記股份有限公司88-NB-000091110005虎記股份有限公司88-NB-000092110006虎記股份有限公司88-NB-000093110007虎記股份有限公司88-NB-00009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