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宇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殘渣袋壹個(毛重壹點零柒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游宇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殘渣袋1個(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毛重1.0705公克),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6月30日慈大藥字第1110630051號函暨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外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