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妙一 即 葉如純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日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正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