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47號原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珍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不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為之104年4月24日高市勞就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被告,原告誤列被告為高雄市政府,應予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將被告補正為高雄市勞工局,代表人 鍾孔炤 局長,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