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告 彭智彥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 律師
上列原告彭智彥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78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並應提出與被代位人 鄭暄汎 之公同共有之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倘上列公同共有人已歿,請提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列明全體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起訴狀僅列被代位人)
四、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786建號建物之地籍異動索引(姓名不遮隱)。
五、提出被代位人鄭暄汎之被繼承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即被告及其他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遺產稅申報資料。
四、查報被代位人鄭暄汎繼承之應繼分,並以請求分割之遺產,計算繼承人即被代位人鄭暄汎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