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心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7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鄭心怡明知海洛因為主管機關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公告列為第1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5月12日凌晨4時許,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天仔」之人,至被告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居所,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鄭心怡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另經本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提起公訴)給被告時,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715公克)給被告而持有之。嗣因被告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於106年5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其上開居所執行拘提到案,經警帶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偵查隊對其詢問時,在其皮包夾層內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715公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並認被告本案犯行與公訴人業已起訴,由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03、805號案件審理之被告,有同一被告犯數罪之情形,屬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於106年8月2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7935號,欲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03、805號案件程序中追加起訴本件被告,有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21日函上本院收文戳章1枚可憑,然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06年7月12日判決,有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可知公訴人就上開已終結之案件追加起訴,並不合法,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爰不依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鏽金